意外险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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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详尽的项目评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解释和概述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其本质象征着安全与信赖的防护,进而发展为一种财务规划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它被视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策略,对于金融体系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举足轻重,扮演着基石般的角色。

商业保险行为,即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在遭遇合同界定的预期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时提供赔偿金,或在被保险人遭遇死亡、伤残、疾病情况,或达到合同预设的特定年龄或期限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通称意外伤害险,其核心保障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该险种的赔付依据在于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幸后果,如死亡、残疾、医疗费用开支或短期劳动力丧失,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1.意外伤害的含义

(1)伤害

损害,又称损伤,是指保险标的发生的身体侵害这一客观现实,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侵害主体、受害人以及具体的侵害行为。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伤害的突发性表现在被保险人未能预见或难以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若伤害的发生本可被预料,但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未察知,这种情况同样适用。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

构成意外伤害的要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的发生与随之而来的实际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1)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任何改动或中断应由不可预见的、突发的和非预期的客观事故引起

任何客观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残疾情况是强制性的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伤亡的不幸事件与保险金的赔付,其间存在着固有的、必然的关联性。

(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当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了相应的保险费缴纳义务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并且该伤害成为直接导致或关联其在遭受意外后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性劳动力丧失的关键因素,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数额。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的赔付,衍生出的权益则涵盖了医疗费用补偿、误工损失补偿、丧葬费用支付以及遗族生活津贴等一系列责任范畴。

二、详细探讨各类保险的划分与特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可划分为三大类别:一是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二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按投保动因

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

2.按保险危险

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别区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与特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了保险期间内所有可能发生的可承保意外事件,不受特定限制,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障和学生团体保险等。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则针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或特定原因导致的伤害,如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范围仅限于机动车辆驾驶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3.按保险期限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实务中,这样的产品占大部分,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等。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4.按险种结构

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现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

5.按保障范围

按保障范围划分,意外险可分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乘坐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医疗、身故以及残疾等;旅游意外险主要为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医疗、身故以及残疾等;综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泛。

6.按消费类型

根据客户的消费特性,意外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消费型意外险,其运作机制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且保费不予退还,视为已消耗;二是返还型意外险,特点是保险期满后,只要被保险人未遭遇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约定退还保费。

(二)保险类别

意外伤害保险定义中的意外伤害,特指在被保险人未预见且未经其意愿的情况下,由突然袭来的外界因素对被保险人身体造成明显且剧烈损害的情况。此处的突然外界因素需满足四个关键条件: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和非疾病性。

1.外来意外伤害

伤害由保险对象以外的要素引发,称之为外来原因。例如,由机械碰撞、坠落打击、挤压、咬伤、热力灼伤、火灾烧伤、冷冻冻伤、电击、光辐射等物理性伤害因素导致,以及酸、碱、有毒气体(如煤气)等化学性伤害。这些外界因素必须造成人体表征或体内可见的损伤痕迹。

2.突发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主要指的是由猛然且突如其来的外界因素导致的身体损害。这类伤害的特点在于,其起因与后果之间的关联瞬息即发,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碰撞、高空坠物的冲击等,这些都可能立即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然而,若长期处于特定环境条件下的职业暴露导致的身体损伤,如由于持续恶劣环境引发的职业病,并非视为意外伤害,因此不在常规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

3.非本意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通常指的是当事人无法预见、违背个人意愿且由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损害。若伤害后果虽出乎意料,但其起因并非意外,例如,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导致的伤害,由于这类风险可预见且可通过预防措施避免,因此不应被视为意外伤害。

4.非疾病意外伤害

非疾病性损害特指并非源于被保险人个体身体本原因素或病症引发的损伤。例如,由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或由肝炎病毒触发的急性肝炎,这类伤害皆源于病理性的疾病过程。

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完整认定需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素,它们不可或缺且相互关联。

三、保险术语详解

(一)保险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主要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身份重合,否则并不被视为保险主体。

作为保险合同的缔约方,投保人是指承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其主体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保险契约中的关键角色,保险公司,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承保人’,其职能在于与投保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中国市场,这类机构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法定形态。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公民并不具备成为保险人的法律条件。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特指那些其财产权益或身体安全由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产生后有权申请保险赔偿的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特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个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身可充任受益人。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能明确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则自动成为保险金的合法请求者。

作为保险权益的所有者,保单所有人通常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保单转让人。

(二)保险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就是保险客体的本质,并非局限于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所投保标的享有并能合法转让的可保权益。

可保权益的本质在于,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法律对保险对象所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的保障并非指向保险标的本身的实体安全,而是关注于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可能的受益人产生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保险标的仅作为这些可保权益的承载物。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定义为承保的对象。在人身保险中,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与健康。从广义财产保险的角度来看,其标的涵盖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权益和赔偿责任。具体分类如下: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义务;信用保险的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四)保险费率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称为保险费率,亦即保险价格的度量标准。它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对应需缴纳的保费来呈现其计算方式。

保险人依托精算技术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他们依据统计数据构建模型,预估潜在的未来赔付额(预定损失率),通常采取合理的估算方法。精算运用统计学原理与概率论,旨在模拟和解析风险分布特性。据此,保险人结合科学依据并设定相关条款,从而确定保险费率。

投资回报的预定指标、保险合同的预定利率、预期运营成本以及税务负担构成了一部分附加条款。此外,人寿保险公司通常还会涉及预定死亡率的设定作为其额外条件。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预定的赔付利率与市场贷款利率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不少公司在预定利率竞争中并未占据优势,但他们倾向于将这个利率设定得低于从外部借款的成本。否则,保险公司将无法为所有者提供资本收益,从而可能选择向其他渠道借贷,以获取与其投资回报相匹配的市场价。

(五)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法律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经法律确认的权益。通常情况下,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源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或丧失,而保全期间则可能获得收益。保险利益的有效性需满足三个条件:法律认可、经济性质且具体明确,而非预期。对于财产保险,其保险利益应在事故发生时具备,以便于损失补偿;而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需在合同订立时确立,旨在防范道德风险隐患。

以人寿保险为例,投保人对其自身以及直系亲属(如配偶)享有广泛的保险利益。在某些司法区域,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联系时,这种保险利益得以进一步扩展。此外,债权人对于尚未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亦持有潜在的保险权益。

保险利益的合法、经济价值、明确性和关联性,构成了其成立的基本要素。

(六)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被称为保险价值。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发生损失时的赔偿计算基准即为该约定的保险价值。

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方面未达成共识,遭遇损失时,将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评估基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依据法律及合同法则,法律和合同法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基本准则。

依据保险合同及双方的协议约定,对于某些难以确定保险价值的标的,如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鉴于人体及其生命期限无法量化,其保险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对于许多保险标的,其保值性并非恒定不变,通常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发生折旧,导致保险价值呈现逐步下滑的态势。

(七)保险合同

1. 合同定义:保险合同乃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投保人的角色: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根据协议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法人。 3. 保险人的角色:即与投保人缔约的保险公司,其责任在于依据合同规定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探讨保险的基本特性与实际效能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保险功能的本质及其影响力体现为保险制度的核心作用,它本质上确立了保险制度存在的价值与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这一功能深远地影响着保险业在国家金融体系以及社会经济架构中的角色和定位。

1.保险保障功能

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基石,保障功能独具行业特色并彰显核心竞争优势。其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赔偿效能与人身保险的赔付服务。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机制在灾害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限与责任范围,以及约定的保险额度,对实际遭受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实质上是对因灾害导致的社会财富价值损失进行恢复,确保了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持了原有价值的连续性。

保险的补偿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二是对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支持;三是在商业信用活动中,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亦予以相应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性质迥异的保障,其特殊性源于生命价值难以量化为货币。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基于对被保险人需求的评估和个人支付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在保险人之间协商确定保额。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或达到预设年龄,或期满,保险公司将按约履行保险金赔付责任。

2.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的金融中介作用体现在将其闲置部分融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这是资金融通功能的核心体现。为了维持保险业务的稳健运营,保险机构需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就要求对保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实际上,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在操作上是完全可行的。

首先,保险费收入与赔付支出的时间差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资金调度的机会;其次,保险事故并非同步发生,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无法一次性全额赔付,这就形成了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的额度差额,同样为保险资金的融通创造了条件。

然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须建立在确保保险赔偿或给付能力的基础之上,同时必须遵循合法性、流动性的原则,注重安全性与收益性要求。

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化发展深化,其金融中介角色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截至2008年底,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已达到约3.01万亿元,其收益率为1.91%。具体投资构成如下:银行存款占比为26.47%,债券投资占比为7.88%,而权益类投资占比达到了13.33%。作为金融市场的主力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贡献日益凸显。保险公司通过投资银行次级债,支持了银行资本基础的增强,促进了银行业的改革进程;同时,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也有助于优化银行业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银行存款:26.47% - 债券投资:7.88% - 权益类投资:13.33%

3.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的核心定义是调控和掌控社会整体及其各组成部分,旨在激发各类系统、部门与环节的效能,以达成社会关系的和谐,推动全社会的稳健运作和高效治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独具特色,它并非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控,而是凭借保险自身的特性,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确保社会各个领域运行有序并迈向进步。这种职能的形成源于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以及在社会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角色与日俱增的影响力。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如同社会的‘减震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支柱,在提升社会保障体系效能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首先,它扩展了社会保障的保障网络,覆盖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等未纳入基础保险范畴的劳动者,从而增强了保障的广泛性。其次,商业保险凭借其产品丰富多样和广泛的选择性,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升了社会保障的整体品质,从而缓解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负担。据统计,2008年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已达322.81万人,他们通过积极的就业贡献,有力地支持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人民的安居乐业。

(2)社会风险管理

风险防范与控制是社会共担的责任,其中保险公司扮演着关键角色。从产品研发、费率设定到承保、理赔全程,保险公司直面各类灾害事故,凭借专业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能力,以及丰富的风险损失数据积累,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通过实施差异化费率策略,激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实施预防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3)社会关系管理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核心优势体现在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机制上。首先,它依照合同约定,确保了损失的公正补偿,其次,通过提升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了可能产生的纠纷。保险贯穿灾害处理全程,介入社会关系的调节,逐渐重塑了社会行为准则。这种介入对于维护政府、企业与个人间的和谐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如同社会的‘润滑剂’,显著提升了社会运行的流畅度。

(4)社会信用管理

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全是构筑现代市场经济基石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更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策略。作为保险运营的核心理念,最大诚信原则实质上构成了保险产品的基础,它以信任为纽带,法治为依托,无形中塑造并提升社会的诚信氛围。同时,保险业在业务运作中能够积累关于企业和个人履行合约的实证数据,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管理提供了宝贵的信息支持,促进了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机制的形成。

保险的三大核心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互动协作的体系。经济补偿作为基础,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本质的标志;资金融通功能则在补偿功能之上衍生,彰显了保险的金融特性和在社会管理中的关键角色,使其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资产管理者,特别是在养老基金管理中,扮演着社会保障体系支柱的角色。随着保险业的深化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多领域的渗透,社会管理功能逐渐显现并发挥重要作用。这一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又为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深化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因此,保险的三大功能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依存,共同构建了现代保险功能的完整网络。

(二)功能分类

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1.基本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着重于风险分散机制,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旨在平衡因灾害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核心内容包括损失分摊与经济补偿两部分。

损失分散机制:作为风险分散策略,保险植根于偶然性与必然性矛盾统一体的概念之中。其运作原理在于,投保者出于自愿,通过支付小额固定的保费,以换取对可能发生的高额不确定性损失的补偿。保险机构借此机制,通过汇集众多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共同承担少数人可能遭遇的巨额损失。

经济补偿机制:保险通过分担风险的方式履行其经济补偿职能,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因遭受灾害事故而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补给。保险的初衷与演变,皆是为了有效满足对灾害损失的补偿需求。

2.派生功能

保险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资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

投融资特性分析:首先,对于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费收取与保险金赔付或赔偿存在时间差,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投资运营保险资金的可能性,旨在保值增值保险基金。其次,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选择特定保险产品期待实现预期的保险金支付,进而将保险纳入投资组合之中。

损失风险管理策略: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实施损失管理服务,得以履行其防灾防损职责。这包括协助被保险人预先预测、分析并评估潜在的风险隐患,进而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损失管控措施。

第二节 深入剖析项目所属行业趋势

一、概述保险业的本质与特征

行业定义:保险业的本质在于通过合同机制汇集资金,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其核心活动体现在保险交易市场,即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缔结保险合同的平台。这个市场既可以表现为实体的集中市场,也可能表现为非实体的分散型市场。

二、深入解析保险业的不同类别

根据经营主体的特性,保险业的组织形态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指的是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运营的保险公司,通常称为公营保险企业。

(二)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作为私营保险实体的一员,公司类型多样,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等形式。尤其股份制保险公司因其运营灵活性和高效性著称,然而,鉴于股东掌控的公司控制权可能对被保险人权益构成潜在限制和忽视,各国立法普遍对以股份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组织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三)保险合作组织

作为非公司型民营保险的重要形态,相互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个体或法人团体以合作模式发起设立,以共同提供保险保障的机构。其具体形式包括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合作社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四)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

三、当前保险业发展概述

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本质是保险合同中,当预设的事件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需负责赔付保险金。此外,当被保险人遭遇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规定的特定年龄或期限时,保险公司还需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保障内容划分,保险主要类别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信用保证保险。

随着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日益壮大及公众保险意识的显著增强,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展现出稳健的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的整体资产规模达到了239,915亿元,实现了9.16%的同比增长;净资产更是攀升至28,33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39%。

尽管如此,2021年伊始,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国保险市场的表现面临挑战。疫情的影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加剧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压力,加之监管环境的收紧以及行业转型升级的持续进程,导致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出现了逆差。据统计,上半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下滑至27099亿元,相较于前一年同期呈现0.32%的负增长。具体而言,财产险板块的保费收入为6029亿元,较上年下降2.87%,而人身险板块则实现了21070亿元的保费收入,增长率仅为0.43%。

新增保单方面,降幅进一步扩大。2021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新增保单件数220.7亿件,同比下降7.68%,较前5月扩大0.25个百分点。其中仅车险新增保单实现正增长,增长6.49%;其余险种均出现负增长,货运险签单数量19.75

亿件,同比下降3.07%;责任险38.57亿件,下降22.41%。2021年上半年我国各险种新增报单情况

险种

保单件数(亿件)

同比增速(%)

意外险

24.48

-29.26

健康险

61.87

-12.82

责任险

38.57

-22.41

货运险

19.75

-3.07

保证险

14.43

-38.63

车险

2.71

6.49

寿险

0.33

-23.3

在保险保障能力的表现上,显著提升。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我国保险公司累计提供的风险保障总额达到了5244.87万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9.31%。具体来看,车险保额达到222.95万亿元,增长幅度高达65.36%;责任险保额为1633.35万亿元,增长了73.03%;而农业保险保额也增至3.18万亿元,增长率为26.28%。

2021年上半年我国各险种保额情况

险种

保单额度(万亿元)

同比增速(%)

意外险

1772.78

20.31

责任险

1633.35

73.03

健康险

1273.72

9.06

车险

222.95

65.36

寿险

15.31

-19.68

农险

3.18

26.28

2021年上半年,我国保险行业的赔款与给付支出实现了显著的增长。据统计,总计达到7531.14亿元,相较于上一年度,这一数额同比增长了19.39%。

从具体险种赔付情况来看,健康险赔付支出大幅增长。2021年我国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1972.87亿元,同比增长高达70.80%;人身险业务赔付支出4121.93亿元,同比增长23.99%;财产险业务赔付支出3409.21亿元,同比增长14.26%;寿险业务给付1980.35亿元,同比增下降2.16%。

2021年我国具体险种赔付情况

险种

赔付支出(亿元)

同比增速(%)

健康险

1972.87

70.8

寿险

1980.35

-2.16

人身险

4121.93

23.99

财产险

3409.21

14.26

意外险

168.72

16.18

自2021年初以来,我国保险需求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抑制。特别是自7月底以来,国内多地疫情反复,对保险行业的进展构成了一定冲击,预示着下半年保险市场的下行态势可能持续。然而,尽管面临挑战,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前景依然乐观,亟需深入发掘潜力、寻求突破并积极拓展发展空间。

四、深入探讨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与发展预测

(一)行业面临洗牌

面对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深远影响,各行业正经历着资源格局的深刻调整,保险业也不例外,步入了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在这一背景下,下游企业因技术短板而资金投向趋于集中于大型企业,这无疑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显著的融资困境。

(二)标准化趋势融合

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正趋向于标准化与个性化交融的新阶段。实施标准化与微定制并举的产品策略,成功调和了企业在运营效率与消费者特需之间的冲突,确保了消费者既能享有稳定的保障,又具备灵活选择的空间。

(三)行业平台职能转化

大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实践操作与施工过程的深度整合,促使平台角色从单一的流量入口扩展为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涵盖了工具、技术以及劳动力的全方位支持体系。

(四)注重用户体验

消费升级的趋势对中国保险业提出了提升服务品质的新要求。用户的关注焦点已从获取企业信息与顺畅沟通转向更为重视体验和实际效果的满足。顺应这一变化,个性化定制服务成为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策略。

第三节 详细解析项目需求

一、采购需求说明

(根据各项目需求和招标人要求进行填写)

采购需求说明表(模板)

序号

要求

1

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

保险责任限额:

2.1

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最高10万元。

2.2

意外伤害医药费用保险金额每人最高5000元。

2.3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100元/天(免赔3天,累计最多180天)。

3

团体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险责任:

3.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人须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人须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

 

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意外伤害医疗险主要保险责任:

4.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

4.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对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实际住院天数可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计算。

4.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须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第30天。

4.4

25种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凭确诊资料,在20天内完成赔付。

二、会议安排细则

本项目服务(实施)地点:招标方指定地点

服务合同约定:保险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签署一份年度合同。采购方保留根据前一年度合同履行评估结果,自主决定是否续订的权利。

三、服务需求详情

依据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实际情况,精心制定项目服务实施方案。此方案须涵盖项目风险评估、保险细则、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详细理赔服务设计、标准化的理赔流程阐述、理赔响应时限以及针对特殊情境的应对策略等关键要素。

四、项目执行细节与规范

项目执行将涵盖以下关键环节:总体实施策略、组织架构规划、管理模式与相应的支持举措、机构配置与运作流程,以及拟组建的项目执行团队。所有内容力求精炼高效。

五、严格的质量控制与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

一、严谨的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二、快速响应与郑重承诺 三、详尽的本地服务网络布局

六、保险索赔规定

在投标文件中,应详尽列出理赔程序中对被保险人所要求提交的相关单证明细。

投保人需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成交方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对于复杂或疑难的案件,赔付期限将延至责任明确且所有必要文件齐备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合同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中标方需组织被保险人接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核心条款解读、理赔操作指南以及解答被保险人在场的疑问。

七、关于保密措施的规定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以下例外情况,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密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有形及无形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间的书面通信、电子通信及信息、存储于磁盘的资料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向为履行本协议提供相关服务的员工或顾问分配必要的信息。

(二)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三)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如因一方的过失导致保密信息泄露,并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方需承担经济赔偿义务。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八、保险免赔条件说明

要求免赔条件利于采购方。

九、额外需求与详细规格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及保险人的认可,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伤残评定标准,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执行,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二级为80%,三级为